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仲裁裁决却确认合同无效,该仲裁裁决能否撤销?

来源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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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具有灵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征,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但也正是因为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如仲裁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裁决的情形,当事人反而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得到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了七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文分享一则因仲裁机超裁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为解除合同,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作出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属于超裁,应当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一、杨宇因与鸿名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第一项为“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0000067号《定房协议》”。

二、2017年10月3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1390952元及利息246000元,共计1636952元;(三)本案仲裁费3961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人已预交了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上述第(二)、(三)项裁决款共计1676567元,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18年1月17日,鸿名房地产公司向石家庄中院申请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其理由是:一、仲裁庭存在无权仲裁行为;二、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三、被申请人存在隐瞒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行为。

四、石家庄中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石家庄仲裁委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中,杨宇在向石家庄仲裁委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为解除《定房协议》,但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作出裁决。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而合同无效属于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两者存在本质差别。显然石家庄仲裁委的裁决超出了仲裁申请人杨宇的请求范围。故在鸿名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时,石家庄中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但对于鸿名房地产公司其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因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石家庄中院未对其他理由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存在一定差别。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时,除非仲裁庭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并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仲裁庭无权直接裁定确认合同无效,否则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相背离,属于超裁。

2.针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石家庄中院在审理时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仲裁是否超出了仲裁申请人的请求范围。2、原仲裁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3、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

被申请人杨宇的仲裁请求是,“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0000067号《定房协议》;。”,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1390952元及利息246000元,共计1636952元;(三)本案仲裁费3961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人已预交了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上述第(二)、(三)项裁决款共计1676567元,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申请人杨宇并未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定房协议》无效”,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作出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属于超裁,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系枉法裁决,因此,对申请人称石裁字[2016]第1005号仲裁裁决的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不予采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杨宇在购房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自身自信不能的情况和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由申请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因申请人未举证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申请人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存在隐瞒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行为”不成立。

案件来源石家庄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特16号】

延伸阅读

1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范围超出了申请人申请时依据的合同范围的,属于超裁,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例1: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02民特00003号】

天津二中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本案被申请人科易公司在天津仲裁委员会诉申请人朗日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朗日公司支付加工费412260.84元,提供了2014年9月双方签订的合同、账目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天津仲裁委员会针对2014年9月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进行了裁决。经审查,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可,由于2012、2013、2014年合同存在滚动付款,仲裁裁决2014年合同项下内容涉及2013年合同的履行情况,超出2014年合同的范围。另申请人朗日公司亦提供了被申请人科易公司向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以证明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裁决的范围。

2仲裁庭未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亦未变更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的损失数额却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时,属于超裁,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例2:冯杰峰、王海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特572号】

广州中院审理时认为,关于案涉裁决内容是否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本案中,王海樱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第二项请求在第二次开庭时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456091.13元,但广州仲裁委在没有向王海樱释明,王海樱亦未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迳行裁决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连带赔偿王海樱损失2143970元。裁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超出王海樱的请求数额,属于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冯杰峰主张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仲裁裁决第二项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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